201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公告
  • 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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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检察院共同下发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经有关部门同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统一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录人数
    全省各级检察院共招录司法雇员862名(详见附件)。
    三、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2年5月11日至2000年5月1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录检察院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中,属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的薪酬待遇,具体咨询各招录检察院。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5月17日—5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各招录检察院(详见附件)。
    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后前往各招录检察院现场报名。
    4.资格初审:5月17日—5月19日。各招录检察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1天内完成,初审截止日期为5月20日17时。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根据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
    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1.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由省检察院统一命题。笔试时间为5月26日。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5月24日—5月25日,地点在各招录检察院。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均进入)。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替补。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各招录检察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面试由各招录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的安排自行组织,满分为100分,合格分60分。根据岗位需要,招录检察院在面试环节可增加计算机操作测试的内容。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浙江检察网、各检察院门户网站及浙江人事考试网进行公布。
    (三)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由各招录检察院自行组织。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各招录检察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浙江检察网、招录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由各招录检察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各招录检察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合同范本由省检察院统一监制,订立合同的第三方由各招录检察院商同当地人社部门决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户籍以2018年5月 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报省检察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1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录职位取消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
    (三)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五)如有疑问,可咨询各招录检察院,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本次公开招录有关信息在下列网站公布,请考生留意:
    1.浙江检察网(http://www.zjjcy.gov.cn/)
    2.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
    (七)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571-88810388;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人事处,举报电话:0571- 88810329。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1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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